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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個別退稅
2020-10-02



韓國的個別退稅

 

韓國的關稅退稅制度概要

  

■ 意義


退稅是指進口出口用原材料時繳納或將要繳納的關稅等(關稅,臨時進口附加稅,個別消費稅,酒稅,交通,能源,環境稅,農漁村特別稅和教育稅)。

所謂“個別退稅”是指,在確認爲了生產出口貨物而進口原材料時,所繳納的關稅等稅額後計算出相應的退稅稅額給予返還的一種退稅制度。個別退稅相比簡易定額退稅來說,雖然在退稅精確額度等方面有較大的優勢,但申請的時需准備的材料較多且需花費的時間也較長。

 

關稅的退還是,以進口原材料(退稅對象原材料)時已繳納關稅,並在國內加工、制作後出口(退稅對象出口)爲其基本的前提進行的一種關稅退還制度。依據的法律爲關稅退還特例法。

 


■ 退稅對象原材料


①生產出口貨物時,只有作爲下列物品能夠客觀地計算所需數量時,才可以退還:


ㅇ與相關出口貨物物理或化學結合的物品.

ㅇ用於生產該出口物品的公正投入消耗的物品(出口物品生產容器、器具等運行物品等物品等出口物品的生產,間接投入消耗的物品除外).

ㅇ相關出口物品的包裝用品


②按進口狀態出口時相應出口物品


③韓國國內生產的原材料和進口的原材料具有相同的質量特點,可以相互代替使用,在出口物品的生產過程中不區分這些材料,使用時使用出口用原材料。


■ 退稅對象出口


以下所列出口可獲得出口用原材料關稅等退稅。


① 按"關稅法"受理出口報關的出口


② 對無償出口,僅限下列出口可退還:


ㅇ在外國舉辦的博覽會、展示會、樣品市場、電影節等出品,作爲無償出貨的出口,在外國收到外彙銷售的情況.

ㅇ在海外,投資、建雪、勞務、工業設備出口等從事事業的我國國民(包括法人)無償發放的機械、設施材料及勞動者生活必需品等項目,主要事務部長指定的物品機長確認的物品出口.

ㅇ出口物品與合同條件不同,以代替退貨的物品的出口.

ㅇ爲與海外購買者的出口合同無償發貨的樣品出口.

ㅇ從外國得到加工費或修理費,以國內加工或修理的原料加工或加工的原料加工或受理的物品出口或被加工或加工原材料中,並不是使用的物品的返還的出口.

ㅇ在外國以委托加工的物品的出口.

ㅇ爲委托銷售而無償出口的物品的出口(僅限於外國收取外彙後銷售的情況)。


③ 在韓國獲得外彙後的銷售或工程


ㅇ向駐韓美軍出售物品。

ㅇ駐韓美軍或駐韓外國大使館等實施的工程。

ㅇ對根據外交官用物品等免稅規定(關稅法第88條)和駐韓美軍地位協定進口的汽車,可以免除關稅等的,國產乘用汽車銷售。

ㅇ外國人投資或出資申報(《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第5條至第8條)一者出售資本貨物(韓國生產),但當事資本貨物進口時免除關稅(征稅)。

ㅇ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資金在國際競爭招標中中標(包括從中標者那裏承包的情況)的物品(在韓國生產的情況)的銷售。 但是,進口該物品時,關稅法規定:


④ 根據關稅法對下列保稅區或自由貿易區(關於指定和運營自由貿易區的法律)的入駐企業供應:


ㅇ保稅倉庫(關稅法第183條)出口貨物的修理,維修或爲海外組裝生產而進口零部件等時。

ㅇ保稅工廠(關稅法第185條)以出口原材料爲目的供應的情況。

ㅇ保稅銷售場所(關稅法第196條)。

ㅇ綜合保稅區(關稅法第197條)以出口原料供應或對出口的物品進行修理,維修或爲海外組裝生產而進口配件等時,或爲在保稅區銷售而進口。


 被認定爲出口的下列情況下可以退還:


ㅇ爲來往於我國與外國之間的船舶或航空器提供作爲船用物品或機用物品

ㅇ海洋水產部長官許可或指定(遠洋產業發展法第6項,第17條第1項及第三項)的人爲了無償送貨的海洋水產部長或海洋水產部長官或海洋水產部長官指定的機關長確認的物品出口



■ 個別退稅的必要條件

 

ㅇ進口原材料時,其進口報關單應爲再出口時能獲得關稅退還原材料的報關單。

 

ㅇ從國外進口的貨物,應爲已繳納相應關稅的貨物。

 

ㅇ進口原材料後,應在自辦結進口通關手續之日起2年之內制作、加工完成相應物品並實施出口。出口後2年以內提出關稅退還申請。

 

ㅇ即使爲出口用原材料,從實施出口月份的最後一天追溯到2年以內進口的產品,才有資格獲得關稅退還。

 

 

■ 個別退稅的計算

 

爲了按個別退稅的方法計算相應的退稅金額,需確認消耗在了出口物品制作過程中原材料的品名、規格、數量。並相關企業需自行計算後制作消耗量計算書,用於關稅退還的計算。

 

爲了計算退還金,需先統計該批原料進口時所繳納的關稅等數據。此項業務可以通過進口報關單來實現。

 

 

■ 個別退稅適用範圍

 

首先,個別退稅適用於無法適用簡易定額退稅的出口貨物。從韓國整體實務業績來看,個別退稅占據大部分比重。

 

 

■ 退稅申請時需提交的材料

 

☉ 出口報關單等

 

對出口貨物品名、規格及數量等內容是通過出口報關單加以確認。

 

☉ 消耗量計算書

 

消耗量計算書爲出口貨物生產企業自行制作。在計算書上應按材料種類明細原材料的品名、規格及數量等。

 

☉ 進口報關單等證明納稅額的材料


進口報關單爲證明進口原材料繳納的關稅額而用。按購買原料方式的不同,所需提供證明納稅額的材料也不同。如有進口報關單、基礎原料納稅證明書、分批證明書、平均稅額證明書等。

 

 

■ 關稅退還流程

 

想獲得關稅退還,需有資格獲得關稅退還的人,在制作、加工相應退稅範圍內的物品後實施出口。並需從出口之日起2年內對該批貨物申請關稅退還申請。


1、准備階段


爲了申請退稅,應在事前決定退稅機構(主管退稅業務的海關)。

申請人應向工廠或本部所在地(包括依據法律規定認定爲營業處的辦公室)。

申請人應在提出申請前,把退稅專用賬戶以書面形式告知主管海關。如想變更已開通的賬戶,則需要告知主管海關,並確認賬戶已登錄到關稅廳電子系統裏。只有賬戶登錄進關稅廳的電子系統裏才可獲得相應的退稅金額。


2.制作申請書


申請退稅的企業(包括關稅士等代理申請人),應該統計退稅對象出口報關單中,以同樣的HS編碼在同一個月出口的出口件後提出申請。(但是,簡易定額退稅的申請不需要按月分類統計相應的HS編碼,而只需要統計同樣HS編碼後集中申請即可。)(簡易定額退稅申請時,要以簡易定額退稅率表告知單爲依據)


以消耗在出口貨物的消耗量爲計算依據,把退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輸入到處理退稅的軟件中。如沒有相關軟件的中小企業可以讓關稅士代理處理退稅或親自到全國主要的海關或商工會議所進行輸入。


3.電子申請


如輸入完相關的資料,就可以以EDI形式向海關傳輸先關信息。在任何時間段裏,企業都可以制作和傳輸相關文書。


4.對申請書錯誤項的檢查


退稅系統將自動對已受理的電子文書的內容是否符合制作規定、申請書裏填寫的基本信息(通關編碼、退稅分類、賬戶、是否進行過進出口等)進行檢查。如企業收到退稅系統發過來的錯誤通知,應自行修改後以原來申請的號碼再次發送信息。


5.生成受理號碼及電子審核


退稅系統檢查基本信息無誤後,將自動生成受理號碼。同時,系統按審核者分配標准自動爲企業挑選審核負責人。已被受理的申請將通過關稅廳退稅系統自動進行電子審核。電子審核按(甲)、(乙)、(丙)、(丁)等申請書內容爲依據對其關聯及申請書的細部事項進行審核。


6.受理通知與電子審核錯誤通知


經電子審核如沒有發現錯誤系統將生成的受理號碼及相關負責人信息通知申請企業。如發生錯誤系統將錯誤項目及發生錯誤的位置、生成的受理號碼、負責人等信息通知申請企業。


7.通知受理後3天以內提交材料


如在申請的時被告知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應在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3天以內向所管轄的海關關長提交證明材料。如3天以內沒有提交材料或過了這個期限,將被認定爲沒有受理退稅申請。


8.提交的材料與電子信息核對


海關負責人將已收到的材料和電子申請內容相核對後如無誤將進行批准處理。


9.退稅決定及批准支付


申請件如無誤,批准支付的所有流程將結束。但是,如退稅申請人有沒有付清的關稅應先付清滯納金,之後方能進行批准退稅決定。


10.支付


韓國銀行按海關關長的支付要求向退稅申請人支付相應金額後,將支付情況用電子文書通知海關關長。



■ 個別退稅金支付限制


個別退稅制度是,對生產出口物品所消耗的進口原材料進口時繳納的關稅進行退稅的制度。因此,按照原則應該返還全部進口時已繳納的關稅。但是,因爲政策性原因有限制退稅的情況。


☉ 副產品限制制度


對生產出口貨物時所產生的副產品,因有經濟價值將其銷售或適用的將被排除在退稅範圍內。


對生產沒有退稅的副產品生產用原材料進行退稅,違背了退稅制度的原則。因此,退稅時如有此情況,將扣除相當於其副產品價格的金額後返還剩餘的金額。這就是所謂的副產品限制制度。


限制比例按下列公式來計算

                                      D

          副產品限制比例 = ------------------------

                               A x C / B + D


但是,簽發申請基礎原材料納稅證明書時,對沒有區分標識商品價格和轉讓稅額的按下列公式算出商品價格後,依照簡易定額退稅金計算公式來計算。


                   以韓幣標識的國內信用證等交易金額

      商品價格 = ----------------------------------------------

                     [1+(應適用的簡易定額)/10,000]


*A: 產生副產品的流程中生產的產品價格

*B: 產生副產品的流程中所消耗的原材料總價格

*C: 產生副產品原材料的價格

*D: 副產品的價格


☉ 個別退稅金額返還限制制度


爲了國內工業保護等目的,計劃財政部長官對一些原材料加以限制退稅。即實施對特定進口原材料退稅時,扣除計劃財政部長官規定的比例後返還剩餘的金額。這就是個別退稅金額返還限制制度。


其特定原材料定義如下。


ㅇ適用反傾銷稅、報複性關稅、配額關稅等特殊限制性關稅的物品

限制比例 = 依照反傾銷稅等關稅率計算的關稅額 - 依照基本稅率計算的關稅額


ㅇ其他計劃財政部長官限制,退稅及推遲納稅通知的物品



■ 個別退稅其他注意事項


ㅇ在申請個別退稅時最重要的因素爲消耗量計算書的擬定和提交。因此,在平時需要嚴格管理原材料管理賬簿、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等材料。


ㅇ能進行電子處理業務的企業(ERP企業)按進口原材料賦予相應的代碼進行管理,對申請時消耗量的統計非常有利。


ㅇ在進行個別退稅業務時,應盡量與主管海關相關負責人保持聯系。是否能獲得退稅等事項是關系到進出口企業的財政收入的重要問題。個別退稅需准備的相關材料、流程較爲複雜因此應多咨詢如關稅士(相當於中國的報關員)等專業人士。


ㅇ對進口原材料退稅的期限爲2年。如超過此期限將無法申請對該批貨物的退稅。因此,需多加留意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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